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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16-06-12司法部政府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64号)和《司法部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  53号),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24日、25日举行。现就我省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我省无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

  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5、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关于报名身份条件的具体要求

  1、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应当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7年应届毕业。普通高等学校作出延长学籍决定至2017年应届毕业的本科毕业生,报名时还应具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延长学籍的证明。

  就读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的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属于司法部公告中明确的“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范围。

  2、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网上报名时学历统一填写“本科毕业”。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司法部规定的2016年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3、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填报的户籍代码信息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相一致。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及法律专业的范围可在司法部网站查询。

  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以本科以上学历报名的,网上报名时必须对“是否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选项作出选择。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考试成绩达到一般合格分数线的,可向报名考试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选择放弃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考试成绩仅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则不得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以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报名,考试成绩达到一般合格分数线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B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

  4、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全军政工网报名。

  5、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报名人员,可选择在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文)、西藏自治区(藏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和吉林省(朝鲜文)报名。我省不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点考场也不受理此类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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