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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16-06-12司法部政府网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64号),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政策条件和要求

  1.报名人员户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和法律专业的范围可在司法部网站查询。户籍在我区所辖旗、县(县级市、区)的人员,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2.除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外,报名人员报名时要以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3.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即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7年应届毕业。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学生证。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人员,报名时须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者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5.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网络教育、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

  6.参加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时,必须提交与报名承诺信息相一致的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7.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8.持护照报名的,报名时应当承诺本人护照合法有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需提供护照申请地或签发地有关部门证明。

  9. 使用蒙古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在我区报名。

  10.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期限通过全军政工网报名,相关工作由军队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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