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成功!

登录取消

2016年海南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公告

2016-08-25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制度,加强基层政法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中央政法委等11部委《关于印发<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公开公正、统考择优、定向培养”的原则,2016年我省计划招录培养一批基层政法干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数量、对象、条件

  (一)招录数量

  招录司法厅系统基层政法干警5名。

  (二)招录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1990年9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符合报考条件的海南省户籍退役士兵。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1988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三)招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6.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7.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8.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9.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10.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11.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役军人、有关文件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且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的人员。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相关阅读

中国教育在线

Copyright©2020 eol.cn